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于本月2日施行后,法院对派驻特别检察组的检察官能否继续维持公诉出现了混乱。核心问题是,已废除的检察厅下达的派驻命令,在新成立的公诉厅是否仍然有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36庭中止了相关庭审,并将最终庭审程序推迟至16日;但同一天,另一合议庭认可原有派驻安排,庭审按计划进行。

背景与脉络

问题始于:检察厅派驻特别检察组的检察官,在新机构公诉厅成立后,能否依据同一份命令继续参与庭审。法院审查的并不只是检察官是否参与了特别检察组的调查,还包括其是否依法具备在当前庭审中维持公诉的权限。维持公诉,是指检察官在刑事审判中继续处理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并推进审判程序。

2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36庭在审理前总统秘书室室长金大基、前行政安全部长官李祥敏等人涉及的“挪用官邸搬迁预算”案件时,开庭约10分钟后便中止审理。合议庭认为,所属机构变更后,原有派驻命令是否仍然有效,相关过渡条款(规定法律变更时如何延续现有程序的条款)并不明确。因此,合议庭将原定举行的最终庭审程序推迟至16日,并要求特别检察组办理新的派驻命令手续,将派驻检察官调至公诉厅所属。

另一方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35庭按计划审理了自由与革新党(자유와혁신)代表黄教安涉嫌煽动内乱的案件。该合议庭采纳了特别检察组的意见:根据《公诉厅法》(공소청법)附则中“检察厅检察官视为公诉厅检察官”的规定,无须另行下达人事命令或派驻命令。也就是说,同一天,同一法院内的不同合议庭对原派驻命令的效力作出了不同判断。

首尔高等法院(서울고법)刑事第7庭在审理首尔市长吴世勋“代付民意调查费用疑云”案的上诉时,指出,调查金建希女士相关疑云的闵中基特别检察组派驻检察官是否具备参与庭审的法律资格,并不明确。在这场审判中,特别检察组的最终意见和量刑请求由特别检察官助理朴鲁洙,而非派驻检察官提出。首尔地区一名资深法官提出,应向特别检察组下达新的派驻命令;如果负责维持公诉的检察官已调往中央重大犯罪调查厅(중수청),则有必要另行安排庭审检察官。

这则消息意味着什么

这一问题不只涉及一名派驻检察官的资格,也关系到庭审能否按原定日程进行。正如刑事第36庭一案,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确认程序是否合法,最终庭审程序就可能被推迟。不过,另一合议庭认可原有派驻安排并继续审理,因此没有依据认为所有特别检察组案件都已中止,或原有派驻安排已被一概认定无效。

对被告人、辩护人和特别检察组而言,谁以何种资格参与当前庭审,可能变得至关重要。尤其是负责维持公诉的检察官调往中央重大犯罪调查厅时,也有人提出应另行安排检察官。这一点应与已由法院确立的一般原则区分开来:它只是首尔地区一名资深法官提出的程序建议。

例如,如果当事人正在参加涉及类似争议的审判,除了关注庭审日程是否变更,也有必要了解法院如何处理派驻命令的效力。仅凭此次报道,无法得知各案件是否实际下达了新的派驻命令,也无法得知此后庭审如何继续进行。

相关制度与支持信息

内部法律指南L1(사내 법률 가이드 L1)说明,在刑事审判中,证据能否使用,可能取决于证据的收集、制作方式,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证据内容提出异议的机会等因素。原则上,违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使用,但也可能存在例外;证据能力(证据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据的可信度、证明力是不同的问题。

不过,L1提供的是有关证据能力的说明,并非用于判断检察厅改为公诉厅后原有派驻命令是否有效的资料。因此,不能将这次争议与证据能力问题视为同一问题。仅凭对派驻检察官参与庭审资格的判断,也没有依据断定某项特定证据会自动有效或无效。

已确认的事实与尚不清楚的问题

已确认的事实

  •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法院对特别检察组派驻检察官维持公诉的资格出现了不同意见。
  •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36庭中止了“挪用官邸搬迁预算”案件的审理,并将最终庭审程序推迟至16日。
  • 刑事第36庭要求特别检察组办理新的派驻命令手续,将派驻检察官调至公诉厅所属。
  •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35庭采纳了特别检察组的意见,认为根据《公诉厅法》附则,无须另行下达派驻命令。
  • 在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7庭审理的案件中,特别检察组的最终意见和量刑请求由特别检察官助理而非派驻检察官提出。

尚不清楚的问题

  • 原检察厅的派驻命令在公诉厅成立后是否仍然有效,最终会作出何种法律判断?
  • 公诉厅是否实际办理了特别检察组检察官的重新派驻?
  • 推迟至16日的最终庭审程序是否如期举行?此后其他案件的程序和日程发生了哪些变化?

读者可以确认的事项

  • 如果是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确认合议庭如何判断派驻检察官的参与资格,以及下一次开庭日期是否有所变更。
  • 此次报道没有说明公诉厅是否办理了新的派驻命令,因此需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理进展另行确认。
  • 如果争议焦点是证据能否使用,应将这一问题与派驻检察官的资格问题区分开来,查看证据是通过何种程序收集、制作的,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机会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