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检察官补充侦查权被废除、检察厅关闭,侦查由重大犯罪调查厅(중대범죄수사청)负责,起诉则由公诉厅(공소청)负责。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最终方案未纳入一项条款,要求必须移送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性犯罪、跟踪骚扰、虐待残疾人、虐待老年人等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犯罪案件。韩国残疾人权利论坛残疾人政策监测中心(한국장애인인권포럼 장애인정책모니터링센터)责任研究员曹泰兴指出,在这一变化中,残疾人的司法可及权能否得到制度性保障至关重要。

背景与语境

据报道,国会于2026年7月31日全面废除了检察官的补充侦查权。随后,检察厅(검찰청)在成立78年后于10月2日关闭,侦查和起诉分别由重大犯罪调查厅与公诉厅负责。侦查与起诉分离这一改革大框架已经形成,但犯罪受害者和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能获得何种协助,仍是需要另行审视的问题。

曹泰兴指出,强制移送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案件的条款未被纳入最终方案,只留下了通过个别法律处理这一问题的承诺。强制移送,是指规定警方必须将其侦查的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由于该条款被删除,这类犯罪将通过何种程序接受审查并进入下一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法律和实际运作情况。

这篇评论文章解释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유엔 장애인권리협약)第13条将司法可及规定为一项独立权利,并要求国家提供程序便利。文章还指出,《禁止残疾人歧视法》(장애인차별금지법)第26条和《发育障碍人士法》(발달장애인법)明确规定了在侦查、审判过程中提供便利和陈述协助。曹泰兴提出的问题在于,制度变革后,这些权利是否经过相应设计,能够在实际侦查程序中得到落实。

过去的补充侦查权也并非总能保护受害者。曹泰兴写道,在盐田奴隶事件中,警方申请的逮捕令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拖延了一年多,受害者在此期间仍遭受更严重的剥削。他的观点是,不能仅凭权力是保留还是废除来判断弱势群体是否受到保护;无论由哪个机构负责,都需要有能够及时纠正侵害的程序。

这则消息意味着什么

曹泰兴分析认为,补充侦查权废除后,警方调查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环节。他担心,尤其是在调查初期难以准确表达自身意愿的残疾人,如果得不到陈述协助或沟通支持,其辩护权可能会受到削弱。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残疾人受害者,也凸显了在侦查程序中保障残疾嫌疑人的程序可及性和协助的重要性。

政府在公诉厅新设了专门审查不移送案件的不移送案件审查部,以防止侦查不力和压下案件不予处理。但曹泰兴指出,目前尚无法确认是否已将考虑残疾人特性的协助、沟通支持和救济程序设计为基本程序。设立审查机构,与保障残疾人能够实际使用相关程序,可能是两项不同的任务。

例如,如果一名残疾人报案称自己遭受犯罪侵害,却未能在调查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经历或意愿,那么在案件初期记录和后续审查过程中是否提供协助与沟通支持,可能会影响案件处理。这是假设情形,并非对实际案件结果作出判断。关键在于,制度是否提供了能够帮助当事人理解并参与程序的支持,以及在侦查不充分时可供其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

曹泰兴提出的问题并不只是补充侦查权存废与否。他认为,改革是否完善,应以残疾人的司法可及权是否作为侦查和审判的基本程序得到保障为衡量标准。

相关制度与支持信息

这篇评论文章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3条、《禁止残疾人歧视法》第26条和《发育障碍人士法》列为侦查、审判过程中提供程序便利和陈述协助的依据。曹泰兴建议,应通过法律而非施行令或内部指引,明确规定考虑残疾人特性的辩护权保障、陈述协助,以及权利保障未能落实时的纠正措施。他还主张,为专门机构的人员编制、预算和办理期限确立法律依据及落实责任,并与残疾人当事人协商。

内部法律指南解释称,在刑事审判中,证据如何收集、制作,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机会在法庭上对陈述及其内容提出异议,都会影响证据能力(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非法收集的证据及基于该证据取得的二次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是否存在例外,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指南还列举了一项案例说明:警方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只有在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认可其内容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还享有其他可运用的权利和制度。内部资料显示,特定犯罪的受害者可以在一审或二审庭审辩论终结前申请附带赔偿令;符合条件时,也可以请求在证人询问时由信赖关系人陪同,或申请不公开审理等。如果因危害生命或身体的犯罪而受到法律规定的残疾或重伤,可根据具体条件申请犯罪受害者救助金。但不能认为这些制度可以替代侦查初期对残疾人的协助,或不移送案件审查部的支持方式。

已确认的事实与尚不明确之处

已确认的事实

  • 据报道,检察官的补充侦查权已于2026年7月31日被全面废除;侦查由重大犯罪调查厅负责,起诉由公诉厅负责。
  •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方案未纳入强制移送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案件的条款。
  • 政府在公诉厅新设了专门审查不移送案件的不移送案件审查部。
  • 曹泰兴建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体现残疾人特性的辩护权保障、陈述协助和救济程序,并为专门机构的人员编制、预算和办理期限确立依据。

尚不明确之处

  • 根据现有依据,无法确认有关强制移送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案件的个别法案是否已实际提出或通过。
  • 目前也无法确认不移送案件审查部将如何制定具体审查程序,以及如何提供残疾人协助和沟通支持。
  • 目前尚不清楚将以何种方式与残疾人当事人协商,也无法确认所提议的专门机构人员编制、预算和办理期限是否会写入法律。

读者应核实的事项

  • 残疾人受害者或嫌疑人有必要确认,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是否已实际建立相关程序,以便其请求所需的沟通支持和陈述协助。评论文章列举了相关法律中的权利规定,但没有说明具体申请方式。
  • 如果案件记录或陈述笔录存在问题,可以确认笔录是如何制作的,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机会在法庭上对其内容提出异议。证据能力可能因证据收集程序和法庭核实情况而异;证据被采纳,与仅凭该证据就认定有罪,是两回事。
  • 正在进行刑事审判的受害者,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相关条件,确认申请附带赔偿令的期限以及保护受害者证人的程序。附带赔偿令必须在一审或二审庭审辩论终结前申请;由信赖关系人陪同、申请不公开审理等,则须符合相应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