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喜大大法院院长表示,不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席10月6日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对大法院的国政监察。共同民主党表示,曹大法院院长于10月4日提交了缺席理由书。曹大法院院长称,围绕提名大法官候选人的提名权行使作证有悖于三权分立和司法权独立,而且候选人的个人信息、与总统协商的内容等敏感事项也难以公开。

围绕缺席问题,核心在于国会要求证人出席与大法院院长提出的司法独立之间,边界究竟在哪里。不过,报道没有提及法制司法委员会将对缺席采取什么措施。

背景与来龙去脉

此次选定证人与重新提名大法官候选人一事有关。据报道,共同民主党表示,将在国政监察中询问曹大法院院长拒绝青瓦台(청와대)要求重新提名候选人的经过等。曹大法院院长在意见书中主张,提名权是大法院院长依据宪法享有的独立权限,让其在国会就行使提名权的过程作证,有悖于三权分立的宗旨和司法权独立。

曹大法院院长还表示,不宜具体公开候选人的个人信息、正在进行的人事相关敏感事项以及与总统协商的内容。他在意见书中写道,考虑到有人已就提名权行使提出举报,相关调查程序也可能启动,因此难以作为证人出席并回答问题。报道提到,某市民团体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为由,向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고위공직자범죄수사처)举报曹大法院院长和法院行政处处长卢炅弼。这是对举报事实的报道,并不意味着相关指控已经成立。

双方在如何看待出席义务的问题上也存在分歧。共同民主党发言人李容宇援引《国会证言鉴定法》(국회증언감정법)第2条,主张任何人收到证人出席要求后都必须遵守。曹大法院院长则在意见书中援引《国会法》(국회법)相关条款的宗旨等,认为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其出席和答复的义务。围绕国会要求证人出席的权力与司法部门首长的独立性,双方提出了相互对立的法律主张;但仅凭现有报道,无法确认这一争议是否已有最终法律判断。

政界的交锋也在继续。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共同民主党议员徐英教再次要求曹大法院院长出席,并表示如果他没有打算向国民作出说明,就应该辞职。另一方面,国民力量党院内首席发言人崔恩锡批评共同民主党:在向曹大法院院长施压之前,应先让自己阻止出席的证人站到国民面前接受询问。据报道,国民力量党要求选定青瓦台第一副室长金贤智、青瓦台前政策室长金容范等人为证人。

这则消息意味着什么

国政监察是国会审视政府和公共机构工作的程序,而大法院院长是领导司法部门的宪法机关首长。此事同时引出了两个问题:国会可以在多大范围内询问司法行政事务和大法官候选人的提名经过;作答过程是否可能侵害司法独立或涉及敏感人事信息。仅仅因为双方主张相互冲突,并不能认定其中一方的法律解释已经成为定论。

司法部门的人事决定和国会监督如何得到说明与约束,可能是公众关心的问题。国会提问、司法部门作答的程序必须发挥作用,才能审视公共决策的来龙去脉,因此出席要求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值得关注。同时,也应审视就大法院院长行使提名权的细节作证,可能对敏感人事信息或司法独立造成什么影响。与其仅凭一方的担忧得出结论,不如具体考察国会要求回答的问题范围,以及限制答复是否确有必要及其理由,这些都可以成为判断依据。

例如,如果选民想了解大法官候选人的提名经过,可以关注国会提出了哪些问题、曹大法院院长以什么理由拒绝回答,以及此后法制司法委员会采取了什么程序。不过,现有报道并未说明10月6日的国政监察如何处理缺席问题和重新提名候选人问题,也未说明法制司法委员会针对缺席采取了什么措施。

相关制度与支持信息

可以了解与此事相关的举报程序和相关指控的一般认定标准。根据以法律救助公团(법률구조공단)咨询案例为基础的指南,举报可以由不具有控告权的人提出;控告或举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口头受理时,应制作笔录。这是一般程序说明,并未说明报道中市民团体的举报案件目前处于哪个阶段。

玩忽职守罪并非仅凭怠于履行职务或处理不当就能成立,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有意识地放任或放弃履行职务的程度。认定滥用职权,则需要考察公务员是否非法行使了一般职务权限等。因此,仅凭针对曹大法院院长和卢炅弼处长的举报事实,无法断定这两项指控是否成立。实际判断需要结合行为经过以及当事人的权限、职责等具体事实。

处理举报案件时,需要核实各案的具体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律指南解释说,即使有处理期限规定,也不会仅因期限届满就导致此后的处理决定无效。此外,对于不起诉案件的卷宗,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载有本人陈述的文件或本人提交的文件等,但基于保护隐私或避免妨碍调查等理由,申请可能受到限制。这些内容属于一般性说明,不能据此确定报道中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或当事人的权利。

不同报道的表述差异

各家报道都提到了曹大法院院长不出席的意向和提交说明、共同民主党要求其出席以及国民力量党的反对。不过,有一篇报道预测,按照国政监察前的惯例,曹大法院院长可能只会致开场辞。其他报道既没有确认这一预测,也没有报道10月6日的实际进展,因此不能把他是否出席或在监察现场是否发言视为已经确定的事实。

已确认的事实与尚不清楚之处

已确认的事实

  • 曹喜大大法院院长表示,不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席10月6日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对大法院的国政监察。
  • 共同民主党表示,曹大法院院长于10月4日提交了缺席理由书。
  • 曹大法院院长以围绕提名权行使作证涉及三权分立和司法权独立、敏感人事信息以及可能进行的调查为由,说明不出席的理由。
  • 共同民主党要求其出席,国民力量党批评共同民主党选定证人。据报道,国民力量党要求选定金贤智室长和前室长金容范等人为证人。

尚不清楚之处

  • 报道没有提及法制司法委员会将对曹大法院院长缺席采取什么措施。
  • 尚无法确认10月6日的国政监察实际如何处理缺席问题和重新提名大法官候选人问题。
  • 现有报道没有提供针对曹大法院院长和卢炅弼处长的举报案件的调查进展及处理结果。
  • 国会与大法院之间关于出席义务和作证范围的法律主张最终会如何裁定,尚不得而知。

读者可以关注

  • 关注此后法制司法委员会就缺席问题决定采取什么程序或措施。
  • 如果国政监察会议内容公开,可以查看候选人重新提名的经过,以及有关提名权的问题和答复实际是如何处理的。
  • 举报程序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指控是否成立是两回事。了解类似案件的法律信息时,不要仅凭指控名称得出结论,还应核实具体事实以及相关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