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喜大最高法院院长向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국회 법제사법위원회)提交了不出席最高法院国政审计普通证人传唤的理由书。国政审计定于10月6日举行,共同民主党(더불어민주당)表示,将集中询问拒绝再次提请大法院法官候选人的经过。争议焦点在于,最高法院院长是否必须以证人身份出席,以及国会的审计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延伸至司法部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背景与脉络

共同民主党法制司法委员会干事金宜谦议员于10月4日在立场声明中主张,国政审计是《大韩民国宪法》(헌법)第61条所保障的国会权力,司法行政也属于审计对象。金议员以《国会证言鉴定法》(국회증언감정법)第2条为依据表示,除非有特别规定,凡收到证人出席要求的人都应当遵从,这一义务也适用于最高法院院长。他还主张,拒绝再次提请大法院法官候选人的经过,不构成拒绝宣誓或作证的理由。

另一方面,曹院长提交的理由书,重点在于对司法权独立和提请权的顾虑。据报道,他表示,要求其在国会就最高法院院长行使宪法赋予的独立职权——提请权——作证,有悖于三权分立宗旨和司法权独立,也超出了国政审计在权力分立原则下的界限。他还认为,具体公开候选人个人情况、正在进行的人事安排等敏感信息,以及与总统协商的内容,并不妥当;而且也难以排除因行使提请权而遭到告发、进而启动调查的可能性。

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徐瑛教议员表示,证人出席要求书援引了《国会法》(국회법)第129条、《国政审计及调查法》(국정감사 및 조사에 관한 법률)第10条和《国会证言鉴定法》第5条。她转述称,曹院长一方的意见书认为其没有出席、宣誓和作证的义务;徐议员则主张,作为证人出席就必须宣誓并作证。双方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宪法机关之间的权限边界作出了不同解读。仅凭报道内容,无法断定哪一种解读在法律上正确。

此次证人申请的核心,是拒绝再次提请大法院法官候选人的经过。据报道,共同民主党表示,将在国政审计中就最高法院院长拒绝再次提请的过程提出质询。共同民主党还主张,有必要询问法官行政处是否曾提出再次提请的意见,以及是否有人指示其转而确定拒绝再次提请的立场。这是政党提出的质疑,仅凭报道尚不能确认相关质疑属实。

这则消息意味着什么

此事可能引发有关如何兼顾国会对行政部门及司法行政的监督与司法部独立性的争论。如果国会强调其要求证人出席的权力,司法部的行政和人事程序的说明责任就会更加突出。反之,如果关于公开提请权行使及人事协商细节存在限制的主张得到认可,那么国政审计可以涉及的范围就可能成为争议焦点。无论如何,要求证人出席并不会让争议就此结束;国会提出哪些问题、最高法院院长以何种方式作答,都可能影响国会与司法部的关系。

例如,如果最高法院院长以证人身份出席并说明再次提请的经过,国会就可以据此追问人事程序和司法行政的责任。不过,对于候选人个人情况、与总统协商的内容等被认为应谨慎公开的事项,将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处理,仍是另一项争议。这个例子是假设一种可能的情形,并不意味着实际出席或答复方式已经确定。

徐议员表示,如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可依据《国会证言鉴定法》第12条和第15条采取法律措施。不过,她也表示,是否采取告发等后续措施,取决于曹院长出席后采取的行动。因此,与其将其解读为法律措施已经确定,不如将法制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可能性与实际是否采取措施区分开来。

国政审计将讨论的事项并不局限于再次提请争议。徐议员还表示,将追问最高法院院长的公务活动经费和官邸改造预算,并主张曾要求拨款23亿韩元用于官邸改造,其中3300万韩元用于维修木质把手。这些预算相关内容同样是徐议员提出的审计议题,仅凭报道中的金额尚不能确认支出是否合理。

已确认的事实与尚不确定的事项

已确认的事实

  • 曹喜大最高法院院长已向法制司法委员会提交不出席最高法院国政审计普通证人传唤的理由书。
  • 金宜谦议员以国会的审计权和证人出席义务为依据,主张曹院长应当出席。
  • 据报道,曹院长提出提请权、三权分立、司法权独立、公开敏感人事信息以及可能启动调查等理由。
  • 徐瑛教议员表示,如不出席,可能采取法律措施;她还表示将在审计中讨论最高法院院长的公务活动经费和官邸改造预算。

尚不确定的事项

  • 报道未确认曹院长是否会以普通证人身份实际出席10月6日举行的国政审计。
  • 尚不清楚法制司法委员会会因其不出席采取何种后续措施,也不清楚其出席后是否会采取任何措施。

读者可以关注的事项

  • 有必要确认国政审计当天曹院长是否实际出席;如果出席,也应关注证人宣誓和作证如何进行。
  • 分别了解法制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出席要求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曹院长一方不出席的理由,有助于避免混淆政治主张与程序争议。
  • 还应关注围绕再次提请经过、公务活动经费及官邸改造预算提出了哪些问题、得到哪些答复。仅凭所提出的质疑或预算数字,尚不能认定存在违法或不当。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