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事司法机构迎来重大调整
10月2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韩国原有的检察厅正式废止,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也在同一天开始运作。这次调整改变了刑事案件调查与起诉的机构安排,是韩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次重要重组。
公诉厅主要承担起诉和出庭支持等职能;重大犯罪调查厅则负责调查重大犯罪。简单来说,调查机构负责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公诉机关则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并在庭审中说明起诉理由。把这些职责放在不同机构,意在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但新安排能否有效运转,仍有待观察。
参与连带表示,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成立“只是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的开始”,后续仍需持续调整法律和机构运行方式。
参与连带:检察厅废止是“自食其果”
参与连带在当天发表的评论中指出,检察机关在过去78年间长期同时掌握调查权和起诉权(调查案件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力),权力滥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该团体因此认为,检察厅退出历史舞台,是检察机关长期误用和滥用权力的结果。
该团体还批评,直到最近,检察机关仍表现出抵制改革、维护既有利益的倾向,却没有认真反省过去滥用检察权的问题,也没有向公众道歉。上述内容是参与连带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并非对所有检察人员作出的逐一判断。
在该团体看来,公诉厅检察官若要重新赢得公众信任,应放下对原有调查权和调查人员的依赖,把工作重点放在起诉与庭审上。也就是说,检察官应运用法律专业能力,在法庭上清楚说明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不是继续扩大对案件调查的控制。
新体系由多个机构分担调查与起诉职责
改革后的刑事司法体系不再由单一检察机关主导全部流程,而是由多个机构承担不同工作。参与连带提到的机构包括国家调查本部、重大犯罪调查厅、公诉厅,以及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等。
这种安排的目标,是让调查与起诉之间形成分工,减少权力集中带来的风险。例如,在一般的分工设想中,调查机关负责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公诉机关再依据证据判断是否起诉;案件进入法院后,公诉方则需接受法庭对证据和论点的审查。
不过,机构数量增加并不自动意味着权力制衡已经实现。如果不同机关的权限界线不清,案件可能出现重复调查、责任推诿或协调困难;如果一方仍能实质控制另一方的工作,改革也可能只改变机构名称,而没有改变权力运行方式。
参与连带要求清除法规中的“残留权限”
参与连带认为,要让新制度真正落实,政府和执政党必须持续推进改革。该团体特别要求检查并删除下位法规(用于细化法律执行方式的行政规则)中仍然保留的检察官直接调查权限,以及检察官指挥调查的相关规定。
法律文本与实际办案之间,往往还隔着细则、流程和部门协作规则。即使法律已经调整,如果这些具体规定仍让检察官能够直接调查案件或指挥其他机构的调查,原有权力结构就可能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参与连带因此强调,不能只看新机构是否成立,还要检查日常办案中谁能决定调查方向、调取哪些证据,以及机构之间如何交接案件。
该团体同时呼吁,制定增强重大犯罪调查厅和国家调查本部调查能力的方案,避免公众因新体系经验不足而产生不安。面对复杂金融犯罪、跨区域案件或需要长期调查的重大案件,调查人员、专业知识和办案资源是否充足,将直接影响案件能否查清。
防止重大犯罪调查厅成为“第二个检察厅”
参与连带特别提醒,重大犯罪调查厅不应成为过去中央调查部门的扩大版,更不能演变为“第二个检察厅”。这项警告的重点,是防止一个原本负责调查的机构逐渐累积过多权力,最终形成新的权力集中。
要避免这种情况,关键不仅是机构名称和组织架构,还包括明确权限边界、建立有效监督,并让调查过程能够接受法律审查和公众监督。对于普通人而言,这些制度安排会影响案件是否被公平调查、不同当事人是否受到一致对待,以及调查机关出错时能否追究责任。
参与连带的核心警示是:机构重组本身不等于权力改革。若新机构沿用旧有的权力集中方式,改革目标就可能落空。
改革成效取决于接下来的制度落实
检察厅废止、公诉厅与重大犯罪调查厅成立,标志着韩国刑事司法体系进入新的运行阶段。但机构交接、权限划分、人员配置和跨部门协作都需要时间磨合,制度能否稳定运转,不能仅凭成立当天作出判断。
接下来值得关注的事项包括:下位法规中有关检察官调查权和指挥权的条款是否清理;各调查机构能否建立清晰的案件分工和协调流程;重大案件调查能力是否得到补充;以及新的权力结构是否具备足够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参与连带把这次变化视为改革的开端,而非终点。对公众而言,最终检验标准并不只是旧检察厅是否消失,而是案件能否得到专业、公正和可问责的处理,以及调查权与起诉权能否真正受到制度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