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称,李和泳前京畿道副知事一方正向李在明总统施压,提出获释及待遇平等问题。报道称,律师对执政阵营表达不满,而李和泳本人则对总统采取缓和态度。报道还将其传递的信息概括为:要求尽快获释、不得与郑镇相和金勇受到区别对待,否则将采取应对措施。
此事既是政治圈的争论,也涉及对朝汇款案中的证词和刑事诉讼程序。不过,仅凭报道无法得知李和泳目前是否在押、是否获释,也无法得知总统和执政阵营的正式立场。
背景与脉络
据报道,郑镇相和金勇因卷入大庄洞腐败案被捕,后获准保释,目前已公开参与政治圈活动。报道称,李和泳一方将自己与两人相比较,并质疑受到区别对待。不过,报道没有提供他们所涉案件及审判阶段相同的信息,因此不能仅凭获释案例就断定法律上的平等待遇遭到破坏。
关于对朝汇款案,报道说,李和泳在担任京畿道副知事期间,曾充当促成李总统访问朝鲜的沟通渠道,并被控拉拢双铃集团前会长金成泰向朝鲜汇出巨额款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报道称,李总统也被控为策划非法对朝汇款的共犯。这些是报道对相关指控、起诉和判决的说明,仅凭这些信息不能对各当事人是否有罪作出新的判断。
报道称,李和泳曾在检方调查中供称向李总统报告过汇款一事,后来又在法庭上改变了说法。报道还称,反对党主张执政阵营曾通过多种手段劝诱他。劝诱一说是作为反对党的主张被报道的,报道没有提供可予以证实的材料,也没有载明执政阵营的反驳或说明。
这则消息意味着什么
从政治层面看,获释问题和待遇平等主张可能演变为围绕执政阵营如何应对的争论。反过来,如果给人以政治圈介入李和泳诉求的印象,也有可能使刑事诉讼程序被视为政治交易的对象。仅凭报道无法确认实际发生的是哪一种情况,因此,报道中“博弈”或“进退两难”等说法应被视为该报道的解读,而非已经确定的事实。
从审判角度看,关键在于,不能仅凭证词发生改变这一事实,就确定该证词的证据价值。证人笔录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词内容是否可信,需要分别审查。因此,要判断改变证词的意义,需要了解法庭上提交并审理了哪些证据,但报道没有提供相关具体内容。
例如,被起诉并正在受审的被告人若希望获释,可以申请保释(보석,即在审判期间附带条件予以释放的程序)。但是否批准以及附加哪些条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仅凭报道无法得知李和泳目前适用的是何种程序。
相关制度与支持信息
根据内部法律指南,寻求释放的程序因羁押阶段不同而异。在调查阶段被拘留的嫌疑人可以申请拘留合法性审查(구속적부심사,即请求法院判断拘留是否合法且是否仍有必要的程序);被起诉的被告人则可以申请保释。两种程序的适用对象和时间不同,因此,在没有确认案件目前处于哪个阶段之前,不应断定可以采取哪种释放方式。
即使获准保释,也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获释。法院可以规定承诺出庭或限制居住地等条件;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或违反条件,保释可能被撤销,保证金也可能被全部或部分没收。指南所述的一般制度是否适用于此案,仍需核实当前案件记录及法院的判断。
证词问题也应区分来看。指南解释说,对于检察官制作的嫌疑人讯问笔录,争议焦点可能包括笔录的形式和内容是否按照当事人的陈述记录,以及陈述是否在特别可信的情形下作出。能否采纳为证据与内容是否可信是两个不同问题,因此,仅凭检方调查中的陈述与法庭陈述不同,不能断定其证据能力或有罪与否。
报道没有说明李和泳目前处于何种羁押阶段,也没有说明法院是否已作出释放决定。在确认拘留合法性审查或保释中的哪一种程序可用,或是否已作出决定之前,没有依据认为他“即将获释”。
已确认的事实与尚无法得知的信息
已确认的事实
- 报道称,李和泳一方要求其获释,并要求与郑镇相、金勇受到同等待遇。
- 据报道,郑镇相和金勇获准保释后,已公开参与政治圈活动。
- 报道称,李和泳因对朝汇款相关指控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李总统也因相关案件被控为共犯。
- 报道称,李和泳在法庭上改变了其在检方调查中所作的陈述。
- 报道将反对党关于劝诱的说法介绍为反对党的主张。
尚无法得知的信息
- 报道没有说明李和泳目前是否在押以及是否获释。
- 近期据称传达给总统的具体言论或要求内容尚未得到确认。
- 报道没有说明总统或执政阵营对这些要求及劝诱指控表明了什么立场。
- 报道没有说明改变证词实际上对审判中的证据判断产生了什么影响。
- 仅凭副标题无法确认所谓撤回起诉的构想具体指谁提出的什么计划,也无法确认是否正在推进。
读者应核实的事项
- 判断是否获释时,需要区分报道中的政治性表述、法院的实际决定以及案件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
- 对证词争议,不仅要看检方调查中的陈述,也应分别了解该陈述是否在法庭上被采纳为证据,以及证词可信度如何受到审查。
- 对劝诱疑云和撤回起诉的构想,应区分各方主张与已经确认的程序,并核实报道是否刊载了相关当事人及执政阵营的正式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