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当事人的两次申请
林妍的案件已经进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抗告审程序。她认为,法院正在适用的一项法律规定与宪法相冲突,于是请求审理法院将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法院审查。法院驳回了她的申请。林妍当时没有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而是继续推进原来的诉讼。
案件后来进入最高法院的再抗告程序。林妍仍认为那项法律违宪,便以同一个理由再次请求法院提请宪法审查。这一次,最高法院也驳回了申请。林妍这才想到:既然第二次申请也被拒绝,自己能否现在提起宪法诉愿?
二、法律问题:上诉程序能否让同一申请重新开始?
核心问题是:当事人在同一案件的前一审级程序中,已经因某项法律的违宪问题申请法院提请审查且遭驳回,之后又在上诉程序中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并再次被驳回,能否再依据《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起宪法诉愿?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法律设有两条彼此相关、但程序不同的路径。
- 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申请:当事人可以在普通法院的案件中,请求审理法院将其适用的法律提交宪法法院审查。是否提请,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决定。
- 第68条第2款宪法诉愿:法院驳回当事人的提请申请后,当事人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请求审查相关法律是否违宪。
但第二条路径并非允许当事人不断重复第一条路径。法律同时设置了限制:
《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则是:法院驳回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申请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但是,当事人不得在该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查。
这里的“该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只指作出第一次驳回的审级,也包括同一案件后续的上诉、再抗告等程序。换言之,案件进入更高审级,并不会自动把同一违宪理由的申请机会重新清零。
理解这项规则时,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 先有法院驳回,才涉及第68条第2款的宪法诉愿路径。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的抽象意见请求。
- 限制针对的是同一案件中以相同理由重复申请。从抗告审进入再抗告审,并不当然构成一个可以重新提出同一申请的全新程序。
- 程序能否受理与法律是否真的违宪,是两个不同问题。即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合宪性有强烈理由,仍须先符合宪法诉愿的程序条件。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看待
韩国宪法法院对“该案件的诉讼程序”采取包括上诉审级在内的理解。它关注的不是申请发生在哪一个法院,而是申请是否发生在同一个案件的连续诉讼程序中,以及当事人是否已经就同一违宪理由提出过申请并遭驳回。
法院所强调的程序原则是:当事人不能在同一案件的上诉程序中,以相同理由重复申请违宪法律审查提请,再把后一次驳回当作重新取得宪法诉愿机会的依据。
这项原则的实际效果,是防止当事人把同一争议在每个审级反复提出,并在每次被拒后都开启一轮新的宪法诉愿程序。它并不意味着法院认定相关法律必然合宪;它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为这类救济安排的程序边界。
五、把规则放回林妍的案件
林妍的情况可以分成几个步骤来看。
- 第一次申请已经被驳回。她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抗告审程序中,就相关法律的违宪问题提出提请申请,法院作出驳回决定。此时,法律所规定的宪法诉愿路径已经与这次驳回发生关联。
- 她当时没有提起宪法诉愿。这并不会让同一案件中的重复申请禁令消失,也不表示她可以等到后续审级再以同一理由重新申请。
- 再抗告仍属于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并没有变成与原案件无关的新诉讼。前一审级的程序限制会延续到这一阶段。
- 第二次申请理由相同。林妍在再抗告程序中再次要求提请审查,依据的仍是同一个违宪理由,因此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重复申请。
- 第二次被驳回不会重启宪法诉愿资格。林妍不能仅凭这次重复申请遭驳回,就把它当成新的、独立的宪法诉愿入口。针对这次驳回所提起的第68条第2款宪法诉愿,会因违反该条关于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的限制而被认定不合法。
因此,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林妍是否真的认为法律违宪,也不在于最高法院是否再次驳回了她的申请,而在于她在同一案件中已经申请过一次,并在后续程序中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
六、结论:她还能提起宪法诉愿吗?
林妍在再抗告程序中重复提出同一违宪审查申请后,不能仅凭第二次驳回再提起《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意义上的宪法诉愿。法院很可能会在程序审查阶段认定该诉愿不合法并予以驳回,而不会进入相关法律是否违宪的实体判断。
对处于类似情形的人,实务上应注意:
- 第一次申请被驳回后,立即核对是否需要提起宪法诉愿及相关期限。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案件进入上诉审后再重复申请。
- 保留法院裁定、申请书及送达记录。这些材料有助于确认申请理由、驳回时间以及后续程序的期限与范围。
- 在上诉或再抗告前尽早咨询韩国律师。同一案件中的程序阶段如何衔接,可能直接决定宪法诉愿能否进入实体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