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情故事:被驳回的违宪审查申请
林知远经营一家小型物流公司。一次合同纠纷诉讼中,他认为法院可能适用的一项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宪法权利,于是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请法院把这项法律提交韩国宪法法院,审查它是否违宪。
法院接受了他的申请,并正式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法律审查。林知远以为,至少这项法律是否合宪,很快就能得到答案。然而,宪法法院随后以该法律规定与原诉讼的裁判结果没有足够关联、欠缺“裁判前提性”为由,驳回了提请。
林知远很不甘心:既然是自己提出申请,法院也确实照办了,他能不能要求宪法法院重新审理这项驳回决定?这看起来像是一个关于法律意见的争论,实际首先要回答的却是一个程序问题:林知远是不是那项宪法审查程序的当事人?
二、法律问题:申请法院提请审查的人,能否申请再审?
核心问题是:在韩国,个人向审理自己案件的法院申请提出违宪法律审查,法院也向宪法法院正式提请,但宪法法院以欠缺裁判前提性为由驳回后,这名个人能否对驳回决定申请再审?
答案是:不能仅因自己提出过申请,就获得申请再审的资格。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违宪法律审查由法院提请
韩国制度下,个人不能像提起普通诉讼那样,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法律审查提请。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请审查;案件当事人则可以先向该法院申请,请求法院这样做。
提出申请的人与正式提请审查的主体并不相同。个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的是“请法院提请审查”的申请;正式将法律问题提交宪法法院的,是法院本身。
“裁判前提性”是审查能否继续的门槛
一项法律规定是否违宪,必须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实际联系。通常要看:如果该规定是否合宪的判断不同,原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可能随之改变。若宪法法院认为这种联系不存在,就可能以欠缺裁判前提性为由驳回提请,而不进入法律规定是否违宪的实体判断。
再审资格取决于是否是相关裁判程序的当事人
再审不是任何不满意的人都能提出的普通申诉,而是一种针对既有裁判的特殊救济。韩国宪法法院所采取的原则是,申请再审的人须具备针对该项裁判寻求再审的资格;仅仅在原诉讼中请求法院提请违宪审查,并不会自动让他成为宪法审查提请案件的当事人。
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提请,个人提出的是申请。个人并不因此成为宪法法院该项提请程序的当事人,也就不能仅凭这一身份对相关决定申请再审。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看待这类问题
韩国宪法法院处理这类申请时,会先区分两个程序:一是个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原审案件;二是原审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的违宪法律审查提请。两者有关联,却不是同一个案件,也不意味着原审当事人自然成为宪法审查提请程序的当事人。
再审又属于例外性的救济,不能只因当事人认为决定不公平或法律判断有误就启动。法院会先看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对该项裁判申请再审。若申请人并非该项宪法审查程序的当事人,申请就可能在资格这一关被挡下,而不会进一步讨论宪法法院对裁判前提性的判断是否正确。
因此,关键并非谁最先提出了这个法律问题,而是谁依法启动了宪法审查程序、谁是该程序中的当事人。这也是韩国宪法法院对这类再审申请所遵循的基本区分。
五、把法律放回林知远的案件
第一步:林知远提出的是向原审法院申请
林知远确实是这场法律争议的发起者。他向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申请提请违宪审查,但这一步本身并没有让他直接成为宪法审查提请程序的申请人或当事人。
第二步:正式提请者是法院
接受申请后,原审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宪法法院提出提请。宪法法院审查的是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林知远以个人身份直接提出的一项违宪审查案件。
第三步:驳回决定针对的是提请程序
宪法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与原诉讼裁判之间欠缺必要联系,因此没有继续判断该规定是否违宪。这一驳回决定属于对法院提请的处理;它并不等于宪法法院已经在实体上确认该法律合宪,也不等于林知远在合同诉讼中必然败诉。
第四步:林知远没有对该决定申请再审的资格
再审资格不能只靠“我曾经申请过”来建立。由于林知远不是宪法审查提请程序的当事人,他不能以原审申请人的身份,要求宪法法院对针对法院提请作出的驳回决定进行再审。
六、结论:林知远不能申请再审,但仍应关注原审
林知远最终不能对宪法法院的驳回决定申请再审。原因不是他的宪法主张一定错误,而是韩国的程序把“请求原审法院提请审查的人”和“向宪法法院正式提出提请的法院”区分开来;林知远并非该项宪法审查提请程序的当事人,因此不具备对该决定申请再审的资格。
这也不意味着他在原来的合同诉讼中无事可做。宪法法院以欠缺裁判前提性驳回提请,与原审案件中的实体争议应当区分。林知远仍需根据原审进展,在原审程序中提出法律与事实理由,并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可用的程序途径。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记住三点:
- 分清申请与提请:向原审法院申请审查,不等于自己成为宪法法院提请程序的当事人。
- 及时处理原审案件:不要把希望全部放在宪法审查上,应继续在原审中提出主张,并留意各项期限。
- 先核实救济资格和程序:收到驳回决定后,尽快咨询韩国律师,确认该决定的法律性质,以及原审案件中是否还有可行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