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判决之后,法律却没有改变
朴秀妍在韩国经营一家小型设计工作室。一次行政许可争议中,主管机关依据一项法律条文作出对她不利的决定。秀妍认为,机关采用了对该条文过度宽泛的解释,便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将有关法律问题提交宪法法院审查。
法院没有接受她的申请。秀妍随后依韩国《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出宪法诉愿。宪法法院最终没有宣布整条法律失效,而是指出:如果把该条文解释为涵盖秀妍所面对的那一种情形,这种解释违宪。条文原样留在法典里,但宪法法院为它划出了一条界线。
秀妍以为,这就意味着诉讼法院必须依照这条界线裁判。然而,案件回到普通法院后,她遇到的却是另一种看法:法院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不能被宪法法院对条文含义的意见取代。一个看似技术性的法律问题,因而成为韩国宪法机构之间关于权力边界的争论。
二、法律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是:韩国宪法法院作出的限缩违宪决定,是否对普通法院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宪法法院认定某一种法律解释违宪,而没有让法律条文本身失效时,普通法院是否必须排除这种解释?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法律违宪问题;如果普通法院拒绝其提出的违宪法律审查申请,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秀妍正是走了这条路径。
理解争议,还要区分几种决定:
- 单纯违宪决定:认定法律或条文违宪,通常导致其失去效力。
- 限缩合宪决定:说明只有在特定解释范围内,法律才符合宪法。
- 限缩违宪决定:认定某一种特定解释违宪,但不一定使条文整体失效。
- 不合宪决定:认定法律存在宪法问题,并可能要求立法机关在期限内修改;具体效果取决于决定内容及相关规则。
《宪法法院法》第47条第1款规定:
宪法法院关于法律违宪的决定,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法院具有约束力。
分歧就在于,限缩违宪决定算不算这里所说的“关于法律违宪的决定”。宪法法院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违宪决定不只包括让条文整体失效的单纯违宪决定,也包括限缩合宪、限缩违宪以及不合宪决定;这些决定具有约束力。
韩国最高法院则曾采取不同理解:如果决定没有使法律条文全部或部分失效,文字也没有改变,那么它实际上是在说明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具体案件中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属于法院的审判职权。
韩国宪法的权力结构同时保障宪法审查与司法独立。宪法第101条确认司法权属于法院;第103条要求法官依宪法和法律、按照良心独立审判。争议的难点,是如何让这两项宪法要求彼此协调。
因此,读者不能把“限缩违宪决定是否有约束力”看作一个没有争议的简单问题。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曾分别从宪法审查的效力、法院解释法律的权限出发,得出不同结论。
四、韩国法院如何看待这类争议?
韩国宪法法院的基本立场是:只要决定表达了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违宪判断,它就属于法律违宪决定的一种,国家机关和法院都应受其约束。否则,即使宪法法院指出某种适用方式违反宪法,普通法院仍可继续采用该方式,违宪审查便可能失去实际效果。
最高法院曾强调另一面:限缩违宪决定没有改写或废除法律文字,不能因此把宪法法院对法律含义的判断直接等同于立法。法院认为,个案中确定法律含义及适用范围,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这一权限受其他机关支配,可能损害宪法所保障的审判独立。
两种观点的分歧,不在于宪法是否优先,而在于限缩违宪决定究竟是对法律效力的宪法判断,还是对法律含义的解释意见,以及它对个案裁判能产生多大约束力。
因而,判断具体案件时,不能只看决定名称。还要阅读决定主文及理由,确认宪法法院究竟排除了哪一种解释、决定是否针对法律的效力,以及普通法院随后如何处理该问题。不同机构对效力的理解不一致时,争议可能继续通过诉讼程序呈现。
五、把法律放回秀妍的案件
第一,秀妍走的程序具有明确背景。她是在诉讼中提出法律违宪问题、普通法院未接受其申请后,依第68条第2款请求宪法法院审查。她请求的不是普通上诉,而是宪法层面的法律审查。
第二,宪法法院没有让相关条文整体失效,而是认定一种特定解释违宪。这是限缩违宪决定与单纯违宪决定的重要区别:条文仍在,但宪法法院认为它不能以某种方式理解或适用。
第三,按宪法法院的立场,普通法院应当遵守这一违宪判断。若诉讼法院仍以宪法法院明确认定违宪的解释作出裁判,秀妍便有理由主张裁判没有落实宪法法院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按最高法院曾采取的立场,法律文字没有变化这一点很关键。普通法院可能认为,宪法法院的决定提供了宪法观点,但没有取代法院在个案中解释法律的职责。于是,秀妍即使取得宪法法院的限缩违宪决定,也不能仅凭这一决定就断言自己的行政诉讼必然胜诉。
第五,胜负还取决于诉讼法院对决定内容的具体处理。法院是否采用了被认定违宪的解释、案件事实是否落在该解释的范围内、裁判是否回应了宪法法院的理由,都会影响后续救济。秀妍需要把宪法法院决定与原行政决定、诉讼中的事实和普通法院判决逐项对照,而不能只以“宪法法院已经说违宪”作为全部论证。
六、结论:秀妍的争议还没有被一句话终结
秀妍取得的决定是重要的宪法依据,却不自动等于她的行政诉讼获胜。宪法法院主张限缩违宪决定具有约束力;最高法院曾认为,条文未失效时,该决定不能约束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对她而言,关键是证明诉讼法院实际采用了宪法法院明确排除的解释,并在后续程序中持续提出这一争点。
对处于类似情形的读者,有三点实际建议:
- 保存并认真阅读宪法法院决定全文,尤其标出主文、所排除的解释范围及理由;决定名称本身不足以说明具体效力。
- 在普通诉讼中明确指出案件事实如何落入违宪解释范围,并书面回应法院关于法律解释权的理由,避免只作抽象的违宪主张。
- 留意诉讼期限和可用救济,及时咨询熟悉宪法诉愿与行政、民事或刑事诉讼衔接的韩国律师;不要假定宪法法院作出决定后,普通案件会自动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