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的故事:提请被拒之后

林梅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一次行政处罚纠纷进入法院审理后,她的律师指出,案件中可能要适用的一项法律条文与宪法保障的权利相冲突。林梅希望法院先暂停对这项法律的适用,并将其合宪性问题交由宪法法院判断,于是提出了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申请。

法院没有接受申请。对林梅来说,这个决定像是关上了一扇门:她担心法院仍会依据那项法律作出判决,而自己没有机会让宪法法院审视它。但韩国法律为这种情形设置了另一条程序路径——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请求审查相关法律是否违宪。

二、法律问题:她能否自己启动审查?

核心问题是: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直接请求宪法法院判断相关法律是否违宪?如果可以,这种程序与由法院提请宪法法院审查法律,有什么区别?

三、韩国法律怎么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审查法律是否违宪,通常有两条相关路径:一条由审理案件的普通法院提请,另一条是在法院拒绝提请后,由案件当事人依《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出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申请而遭法院驳回时,可以依法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请求审查相关法律是否违宪。

两种程序的主要区别如下:

  • 谁启动程序不同。在违宪法律审查提请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先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但正式向宪法法院提请审查的是法院。第68条第2款程序则是在法院驳回申请后,由当事人自己向宪法法院提出。
  • 程序的法律性质不同。前一种是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后一种在名称上属于宪法诉愿,但实际审查对象同样是法律是否违宪,因此实质上接近违宪法律审查,而不是对法院裁判本身提出上诉。
  • 必须与具体案件有关。提出宪法诉愿不能只是因为当事人不赞同某项法律。相关条文应当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关,法律是否合宪须可能影响案件裁判。
  • 注意提出期限。依该程序,当事人通常应在收到法院驳回提请申请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宪法诉愿。具体案件还应核实通知日期、适用条件及提交要求。
重要提醒:第68条第2款程序并不是要求宪法法院撤销普通法院的驳回决定,而是让当事人能够直接请求审查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条文。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看待这类案件

韩国法院与宪法法院会区分“法律是否违宪”和“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第68条第2款设置这条路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因普通法院拒绝提请而完全失去针对相关法律寻求宪法审查的机会;它并不意味着宪法法院会接手审理原来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借此挑战普通法院的一般程序决定。

审查的关键通常在于:被质疑的法律是否确实会成为原案件裁判的依据。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宪法审查就可能与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诉讼脱节。另一方面,法律后来被废止,并不必然意味着审查就没有意义;只要该法律仍可能影响原案件的裁判,审查利益仍可能存在。宪法法院曾确认过这一原则。

五、把法律规则放回林梅的案件

  1. 先看她是否提出过提请申请。林梅已经向审理行政处罚纠纷的法院申请提请违宪审查,符合启动第68条第2款程序的前提之一。
  2. 确认法院是否已经驳回。法院作出驳回决定后,她才可以考虑以当事人身份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她要申请审查的是相关法律条文,而不是请求宪法法院把驳回决定改判为准许提请。
  3. 说明该条文为何与案件有关。林梅需要具体说明:原审法院是否可能依据这项法律判断她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如果条文被认定违宪,原案的裁判是否可能因此不同。仅仅认为法律不公平,通常不足以说明这种关联。
  4. 及时行动并整理证据。她应保存法院驳回决定及送达通知,准确核对收到通知的日期,并在法定期限内准备宪法诉愿。申请中还应说明被质疑条文、原审案件情况、条文对裁判的影响,以及她认为其违宪的理由。
  5. 理解两场程序各自处理什么。宪法法院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原审法院仍负责审理林梅的行政处罚纠纷。宪法审查的结果可能影响原案如何适用法律,但不会自动替代原审判决。

六、结语:林梅接下来该怎么做

林梅并非因为法院拒绝提请,就必然失去寻求宪法审查的机会。她可以考虑依《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提出宪法诉愿;但能否进入实质审查,关键在于她是否符合程序条件、是否及时提出,以及被质疑的法律是否确实关系到原案裁判。

对处在类似处境的人,最实际的做法有三点:

  • 尽快记录时间。收到驳回通知后立即核对日期,并尽早确认30日期限及适用的提交要求。
  • 把法律与案件的联系说清楚。指出争议条文怎样可能成为法院裁判依据,以及合宪性判断为何会影响案件结果。
  • 分清审查对象。第68条第2款程序针对的是法律是否违宪,不是对普通法院驳回决定提起上诉;必要时请熟悉韩国宪法诉讼的律师协助准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