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的故事:被写进起诉书的“有害工作”
2012年秋天,周明经营一家小型人力介绍公司。他联系了几名外籍女性,并把她们介绍到一家娱乐场所工作。周明知道其中一些女性可能会被安排提供性服务;几个月后,检察机关以他意图使劳动者从事“有害于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的工作”为由,依据韩国《派遣劳动者保护等法律》对他提起公诉。
起诉书里的几个字让周明感到困惑:“有害于公共道德”。他承认自己参与了介绍和派遣,却追问: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什么工作属于“有害于公共道德”,一个人怎么能在行为发生前知道这会触犯刑法?周明的案子,正好触及刑事法律的一条底线:国家要惩罚一个人,法律必须先把禁止的行为说清楚。
二、法律问题:模糊的道德评价能否成为犯罪依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韩国法律能否用“有害于公共道德的工作”这一没有明确定义的表述,处罚那些以派遣劳动者从事该类工作为目的的人?如果普通人无法从法律条文及其稳定解释中辨认出哪些工作会触犯刑罚规定,该条文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要求?
三、韩国法律怎么说:刑罚规定必须让人看得懂
罪刑法定原则不只要求“有法律”,也要求法律足够明确
罪刑法定原则通常被概括为: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法条里出现了某个词语,就足以满足宪法要求。刑罚规定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明确程度,使具有一般常识的人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处罚。
刑罚法律的表述应当让人能够预见哪些行为会受到刑事制裁。法院可以解释法律,却不能代替立法机关补写一项法律从未提供的犯罪标准。
这项要求尤其重要,因为刑事处罚会严重影响个人自由。倘若禁止范围完全取决于执法者或法官对某种行为“好不好”“体不体面”的个人判断,人们就很难预先安排自己的行为,也可能受到不一致的执法对待。
“公共道德”为什么需要更具体的界定
“公共道德”不是一个含义固定、跨时代不变的技术术语。社会习俗、价值观和生活方式都会变化,同一类工作在不同时间和环境中也可能被作出不同评价。因此,法律如果要以“公共道德”为界限,就需要进一步说明它具体指什么,或者提供可供判断的标准。
判断刑罚条文是否明确,通常需要综合观察:
- 法律是否给相关概念作出定义;
- 条文上下文或其他相关规定,能否帮助人们辨认禁止的行为;
- 主管机关是否形成了公开、稳定且可预见的解释标准;
- 法院能否通过通常的法律解释澄清含义,而不是凭空创设界限。
韩国《派遣劳动者保护等法律》的相关旧条文没有定义“有害于公共道德的工作”,也没有通过修饰语或其他规定进一步划定范围。仅凭该法保护劳动者、规范劳动派遣的立法目的,仍不足以说明哪些工作会落入这一刑罚概念。
当法条、法律体系和稳定的解释实践都无法提供可识别的边界时,不能要求普通人靠猜测来确定什么行为会被判刑。
违宪判断的范围
韩国宪法法院在2016年审查这一规定后,认定“有害于公共道德的工作”部分违反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这个判断针对的是相关旧条文中这一含糊的用语,并不等于法院宣布所有劳动派遣规定失效,更不等于对相关事实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一概免责。
四、韩国法院通常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韩国法院审查刑罚条文时,通常会把“能否通过解释补足含义”与“是否实际上要由法院替立法机关造法”区分开来。法律允许一定程度的解释空间,但刑事条文的核心边界不能完全交给事后判断。
对于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词语,法院会查看条文定义、上下文、相关法律和既有解释能否共同提供足够清楚的标准。若这些材料能让一般人合理预见法律后果,条文不一定因为使用了概括用语就当然违宪。相反,如果概念会随社会观念变化,又没有定义或稳定解释,法官就不能仅凭对行为的道德评价,为其补出刑事责任的边界。
本案中,宪法法院认为,相关条文没有为“有害于公共道德”提供足够明确的内容,也不存在能够弥补这一缺陷的稳定解释标准。因此,这一用语不足以成为刑罚的清晰依据。
五、把法律放回周明的案子里
第一步:确认起诉所依赖的具体措辞
周明被指控的重点,是他为了让劳动者从事“有害于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的工作”而进行派遣。就本栏讨论的争点而言,关键不是先判断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行为是否值得谴责,而是确认刑事指控是否依赖了那段关于“公共道德”的概括性措辞。
第二步:检验该措辞能否提供可预见的界限
假设一个普通人阅读当时的法律,仅看到“有害于公共道德的工作”,却找不到定义、判断因素或明确列举的工作类型,他很难在行为发生前知道边界在哪里。若执法机关也没有形成固定、公开的解释标准,单靠法官事后判断某项工作是否“有伤风化”,就无法弥补这种不确定性。
第三步:道德上的严重性不能取代刑法上的明确性
周明是否知道女性可能被安排从事卖淫,可能与其他法律责任有关;但这并不能自动修复派遣法条文本身的缺陷。即使一种行为在社会上受到强烈谴责,刑事定罪仍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上。对行为的道德评价,不能代替刑罚条文的明确边界。
第四步:区分这一项指控与其他可能的责任
宪法法院否定的是以“有害于公共道德的工作”这一表述作为刑罚依据的部分。它没有认定卖淫介绍、强迫劳动、违反出入境规定或其他相关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法。检察机关若依据其他清楚适用的法律提出指控,法院仍须根据证据和相应法律分别审理。
六、结语:这项指控不能靠模糊措辞支撑
周明不能仅因为被指控派遣他人从事“有害于公共道德的工作”,就依靠这一含糊的条文被定罪。既然这段刑罚规定因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而被认定违宪,法院就不能再把它当作有效的定罪依据。若案件只有这一项指控,法院应依适用程序作出不以该条文定罪的处理;若还有其他指控,则须逐项审查,不能把本项违宪结论扩大为全面免责。
对遇到类似问题的人,以下三点尤其重要:
- 保存能够说明指控依据的材料。留存起诉书、询问笔录及相关法律条文,确认检方究竟依赖哪一项规定和哪一段具体措辞。
- 不要把“条文违宪”误解为“所有行为合法”。应请律师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其他独立的刑事或行政责任,并注意适用法律的版本和行为发生时间。
- 尽早提出明确性抗辩并核实程序影响。刑事法律的效力及其对既有案件的影响,可能取决于条文版本、审理阶段和其他指控;应及时寻求韩国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




















